城市劃撥地價評估思路
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,是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,在土地使用者交納補償、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,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。(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》)
本文所指城市劃撥土地地價評估就是在一個城市中,在土地級別劃分后,如何對劃撥地價進行評估。對劃撥地價的評估,我們從三個方面來說明:劃撥地價內涵的確定、劃撥地價的評估、土地增值收益率的確定。
一、劃撥地價內涵的確定
1、 劃撥地價用途的設定:不需劃分用途
根據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令《劃撥用地目錄》規(guī)定,我國現行的劃撥用地的主要項目是: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、軍事用地、城市基礎設施用地、公益事業(yè)用地及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和特殊項目(如監(jiān)獄等)用地。對以營利為目的,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,應當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。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,因企業(yè)改制、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錄的,應當實行有償使用。
劃撥用地不以營利為目的,且地價僅含成本地價,因此劃撥用地不分用途為益。
2、劃撥地價使用年期的設定:無限年期
關于劃撥土地使用權年期的界定存在兩種觀點,一種通常按用途的法定最高年期設定,另一種為“無限年期”。按法定最高年期設定的理由有:首先,《城鎮(zhèn)土地估價規(guī)程》在“土地價格”的定義中,明確了我國的土地使用權價格是“一定年期”下的價格;其次,雖然以劃撥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明確的年期規(guī)定,但并不等同于使用者必然可以“無限年期”使用。事實上,這種不加界定代表著一種不穩(wěn)定的狀態(tài),國家可以隨時因需要收回。
筆者更認同第二種觀點,按無限年期設定劃撥用地地價內涵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》提到:依照本法規(guī)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,除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另有規(guī)定外,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。從操作層面來說:雖然國家可以隨時因需要收回劃撥用地,但是“隨時”是無法預測的,就算按法定最高年期設定,也不能說明國家會在法定最高年期內收回,按法定使用年期設定并沒有理由。因此可按無限年期設定劃撥地價內涵,如有需要,可按年期修正公式對無限劃撥地價進行修正,得到有限年期劃撥地價價格。
3、估價基準日、容積率、開發(fā)程度的設定
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設定。
二、劃撥地價的評估
國土資源部發(fā)布《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》,提出“可依據劃撥土地的平均取得成本和開發(fā)成本,評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”。
理論上,市場比較法,收益法,成本法均可用于劃撥地價的評估,但受到實際情況限制,如市場法中缺少交易案例,收益法中難以確定凈收益,因此,用成本法進行評估。
在用成本法計算出讓土地價格時,土地價格為土地成本價格與土地增值收益之和。其中,土地增值收益源于“增值地租”,應歸國家所有,相當于出讓金部分。土地成本價格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平均成本。因此,針對新開發(fā)土地,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應為土地成本價格,包括土地取得費、土地開發(fā)費、有關稅費、利息和利潤;針對征收有房屋的國有土地,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應包括房屋拆遷過程中發(fā)生費用的總和及有關稅費、利息和利潤。
1、新開發(fā)土地
土地取得費為區(qū)域內平均土地取得費,可根據當地實施文件及案例進行測算。
土地開發(fā)費為區(qū)域達到現狀平均開發(fā)程度需投入的費用,可按實際數據進行測算。
相關稅費含:耕地占用稅、耕地開墾費、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、土地管理費等,均按相關標準計算。
利息根據開發(fā)年期按人民幣現行貸款利率計算。
利潤按社會平均利潤計算。
2、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土地劃撥地價
劃撥土地價格為房屋拆遷成本、土地整理費、有關稅費、利息和利潤之和。
房屋拆遷成本:房地產補償費,根據被拆遷片區(qū)房屋的用途,建筑面積等因素,以房地產市場價格確定。實際評估時,其標準應略高于(至少不低于)所在類區(qū)同類普通住房的正常市場價格水平。根據拆遷實務,房屋拆遷成本還應包含臨時安置及補償費(拆遷補助費、過渡費、停產停業(yè)補助費、搬家費、優(yōu)惠及獎勵)。
土地整理費:拆除費用減去殘值
相關稅費:房屋拆遷估價費、房屋拆遷服務費、其他費用(一定比例)
利息根據開發(fā)年期按人民幣現行貸款利率計算。
利潤按社會平均利潤計算。
三、土地增值收益率的確定
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在土地出讓過程中,國有土地權益在經濟上的收益,一般可以用土地出讓金來替代。2002年實施的國家標準《城鎮(zhèn)土地估價規(guī)程》明確規(guī)定:“劃撥土地價格與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和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”。 2008年發(fā)布的《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(guī)范》強化了劃撥土地轉為出讓時,須按市場水平確定出讓金的思路,并規(guī)定: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=擬出讓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—擬出讓時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。因此,土地增值收益可以看成是土地出讓價格與土地劃撥價格的差,即
土地增值收益=土地出讓價格-土地劃撥價格
具體測算方法為:
1、針對每一個土地出讓案例,分析其成本價格,通過交易成交價與成本價格的差得到土地增值收益,從而得到每宗地的土地增值收益率,再通過統計方法得到綜合土地增值收益。
2、針對土地出讓平均價格(含市場比較法、收益法、假設開發(fā)法測算結果),分析平均土地成本價格,得到土地增值收益,從而得到土地增值收益率。
通過對劃撥地價定義的界定、劃撥地價評估方法的選定及增值收益測算方法的確定,我們即可以對城市劃撥地價進行評估。
作者:郭貴玥
二O一O年三月五日